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2)岳池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江某��,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仲
审 判 员 李富建
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金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