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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岳池民初字第1540号

江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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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2)岳池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江某��,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仲

审 判 员  李富建

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金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