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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白玉山诉被告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玉山,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白玉山。委托代理人唐改明,男,汉族。被告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克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爽,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玉山诉被告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玉山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由原告白玉山承担。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赵华

人民陪审员  薛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