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天荣。
委托代理人:朱彬。
委托代理人:陆明。
被告:张龙。
被告:浙江省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吴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浙江省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