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892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李建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别 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