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26-1号
申请人: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柯,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业务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知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63、321XXX82、10XXX50)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63、321XXX82、10XXX50)的冻结。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