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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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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告江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亚丽,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

审判员  周镜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