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告江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亚丽,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
审判员 周镜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