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59号
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13341-4)。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
被告:诸暨市蓝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587500)。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蓝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98877)。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
法定代表人:魏陆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蓝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蓝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黄国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蓝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蓝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黄国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蓝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蓝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黄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0元,合计2,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