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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343号

王某某与丁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殷 勤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