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6-1号
原告:董**,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62********。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商��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查:被告的住所地是惠州大亚湾澳头。涉案合同履行地亦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同时合同履行地亦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