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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673-1号

米兆国与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米兆国;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73-1号

原告:米兆国,男,回族,住齐河县。

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王永顺,男,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杨万营,男,汉族,住宁津县。

原告米兆国与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米兆国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的银行存款8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