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36号
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楚爱红,所长。
委托代理人:郝佩佩,女,该所职工。
被告:(汉中)神农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与被告(汉中)神农度假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