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丁兆荣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案件款本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刘定平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