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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45号

袁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丁兆荣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案件款本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刘定平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