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久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