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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679号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久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