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84号原告陕西普瑞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晖、吉婷,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和平路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普瑞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普瑞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原告陕西普瑞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