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055号
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一丹。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张玲娜。
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耀腾。
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