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86号原告王淮宝。被告周晓艳。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淮宝诉被告周晓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淮宝于2012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淮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