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411号
原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光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武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丹,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双林,男,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4076元减半收取27038元,由原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绍清
审判员 马巧会
审判员 吴养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