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43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德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亮名下银行存款贰佰伍拾玖万伍仟元整(25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