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69.97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