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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4594号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迟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迟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594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B座。法定代表人杨淑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慕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春湧,该公司职员。被告迟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迟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