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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执字第83号

宋振恒与宋振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振恒,宋振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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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恒。被执行人宋振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振恒��被执行人宋振香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宁

审判员 刘海龙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