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亓云章
被执行人:王连清、杨翠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亓云章与被执行人王连清、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2011)莱城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陈文堂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