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城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高荣,男,1960年9月20日生。被告薛九来,男,1966年11月8日生。被告薛鑫钊,男,1986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荣诉被告薛九来、薛鑫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荣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九来所有的豫E727**号小型轿车和豫ED38**号小型客二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张素花所有豫E665**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告薛九来所有的豫E727**号小型轿车和豫ED38**号小型客二辆予以查封,但依法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豫E665**号小型轿车也应同时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被告薛久来所有的豫E727**号小型轿车和豫ED38**号小型客二辆;
二、查封张素花所有豫E665**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费450元,由原告李高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