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字笫001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法定代表人汪涛,系邮政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女,系邮政银行信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冀军政,男。被告周波,男,农民。被告段玉娥,女,农民。被告刘涛,男,个体户。被告刘勇,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与被告周波、段玉娥、刘涛、刘勇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波、段玉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的撤诉请求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银行撤回对被告周波、段玉娥的起诉。
审判长 :孙晓娅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 李 哲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