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0号
原告:杨海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
法定代表人:吴长会,经理。
被告:泰安辰宏劳务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
被告: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与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涛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
审判员 钟成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