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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

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永夫,王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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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刘永夫被告王四新本���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夫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云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