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刘永夫被告王四新本���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夫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云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
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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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刘永夫被告王四新本���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夫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云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