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68号
原告:孙蓓,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亚超,无业。
委托代理人:孔亚斐(系被告孔亚超之姐),女,无业。
被告: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付**。
法定代表人:黄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亚宁,女。
委托代理人:野高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蓓与被告孔亚超、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孔亚超已当庭支付原告孙蓓3500元,被告陕西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亦已当庭支付原告孙蓓1500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原告孙蓓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蓓撤回起诉。诉讼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孙蓓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