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横商初字第376号
原告:横店集团浙江英洛华染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正军
原告:东阳市正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珊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炳华,总经理。
被告:俞炳华,农民。
被告:章国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集团浙江英洛华染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珊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俞炳华、章国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珊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俞炳华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珊瑚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俞炳华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甘 震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韦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