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78号 原告吴三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思勇,男,1972年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平与被告丁思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吴三平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三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三平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