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72号
原告:钟学哲。
委托代理人:周永静,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学哲与被告郑项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学哲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学哲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学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钟学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艳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