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修杰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