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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1080号

冉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冉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修杰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