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陈宇,非农业人口。被执行人罗毅,非农业人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罗毅于2012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罗毅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少华
审 判 员 薛有刚
审 判 员 张维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