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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法执字第93号

陈宇与罗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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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陈宇,非农业人口。被执行人罗毅,非农业人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罗毅于2012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罗毅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少华

审 判 员  薛有刚

审 判 员  张维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