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杜善祯,男,生于1953年4月16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被告盛启华,男,生于1937年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被告盛义,男,生于1971年4月21日,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善祯与被告盛启华、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善祯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善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善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善祯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