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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820号

杜善祯与盛启华、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杜善祯,盛启华,盛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杜善祯,男,生于1953年4月16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被告盛启华,男,生于1937年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被告盛义,男,生于1971年4月21日,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善祯与被告盛启华、盛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善祯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善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善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善祯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