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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会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