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会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会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