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贺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杨杰英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曹新景、
人民陪审员刘平凡参加评议,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平凡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