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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贺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杨杰英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曹新景、

人民陪审员刘平凡参加评议,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平凡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