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殷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
殷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殷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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