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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876号

殷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殷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