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66号
原告:张献平。
被告:陈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平与被告陈胜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张献平负担。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
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