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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166号

张献平与陈胜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献平,陈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66号

原告:张献平。

被告:陈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平与被告陈胜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张献平负担。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

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