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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61号

申和平与王保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和平,王保良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61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申和平。被执行人王保良。申请执行人申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保良给付43678元的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保良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龙 韧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兼

书 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