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61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申和平。被执行人王保良。申请执行人申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保良给付43678元的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保良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龙 韧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兼
书 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