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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47号

张某与朱某某、吴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朱某某,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吴某某,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吴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和解,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会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