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香,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林治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龙源采石场,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王秀香、林治山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龙源采石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