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5089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悦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东来 来自: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5089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悦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东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