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瀚武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彦 来自
原告郑玲芳与被告李晓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瀚武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