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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364号

原告郑玲芳与被告李晓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瀚武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