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积翠。
被执行人:陈庆涨。申请执行人张积翠与被执行人陈庆涨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陈庆涨在银行有存款。为避免被执行人等逃避债务,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庆涨银行存款人民币2426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帐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