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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482-1号

张积翠与陈庆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积翠,陈庆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积翠。

被执行人:陈庆涨。申请执行人张积翠与被执行人陈庆涨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陈庆涨在银行有存款。为避免被执行人等逃避债务,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庆涨银行存款人民币2426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帐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