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诉保字第00023号
申请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由坤系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宿松县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200万元,于2012年3月11日到期。但因被申请人经营状况不佳,至今未还款。为保证贷款的归还,申请人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宿松县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厂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旺鸿
审 判 员 吕 芳
审 判 员 张小兵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