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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诉保字第00023号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宿松县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宿松县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诉保字第00023号

申请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由坤系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宿松县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200万元,于2012年3月11日到期。但因被申请人经营状况不佳,至今未还款。为保证贷款的归还,申请人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宿松县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厂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旺鸿

审 判 员 吕 芳

审 判 员 张小兵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