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5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3183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也没有车辆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2)长执字第00578号案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