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07号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110。被告任某,女,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506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线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