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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湖知初字第102号

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知初字第102号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英。委托代理人裴金华。被告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奋强。委托代理人汪忠。委托代理人闰彪。被告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州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湖州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林法

审 判 员  沈国祥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