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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53号

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杰、郑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杰,郑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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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53号

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2683-2

法定代表人:徐幼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杰,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郑镇华,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郑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龚卓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