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53号
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2683-2
法定代表人:徐幼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杰,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郑镇华,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郑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慈溪长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龚卓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