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彦朕 来源:
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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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彦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