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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614号

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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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彦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