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非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胜利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812-4。法定代表人陈翠娣。被执行人宗百桥,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芦海肖,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宗百桥、芦海肖计划生育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宗百桥、芦海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非字第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